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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登记名称常见问题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14 10:34:46    点击数:-   【
    • 1、企业享有名称权吗? 
    • 答: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 2、国家工商总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核准权限有什么区别? 
    •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 2.1


    • 3、企业名称由那几个部分构成? 
    • 答: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比如:企业名称济南天上地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南为行政区划、天上地下为字号、汽车销售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 4.企业名称中可以不使用行政区划吗? 
    • 答:可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一)国务院批准的;(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 2.6



    • 5.什么情形下企业名称工商局可以不予核准? 
    • 答: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四)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6.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工商局有权纠正吗? 
    • 答:有权。已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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