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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人后原先的债务有谁承担?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8-31 11:26:44    点击数:-   【
    • 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公司名下债务由公司法人独立承担,公司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如果公司法人发生变更的,其先前债务由谁承担呢?

    •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身来偿还,与股东自身财产无关。只要股东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即便公司已资不抵债时,结果就是公司破产清算,股东最大的损失就是当初投入的注册资本,这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涵义。也就是说,公司变更法人后,公司的债务还是由公司承担,跟法人变更没有关系。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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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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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就是法人变更后,签订的合同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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